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发挥民营企业在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和谐美丽抚顺中的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民营经济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激发创业活力重要推动作用,通过落实政策、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和搭建平台等手段,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升;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重点培育的民营龙头企业实力明显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增长的新生力量。
三、重点任务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全面改善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整治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办事拖沓等现象,打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竞争有序的经营环境、体贴到位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市编委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2.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对企业一视同仁,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努力做到规则公平、机会均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意见,加速我市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步伐。(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3.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国有企业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在推进国企改组改制、主辅分离、服务外包过程中,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企股份制改造。(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4.营造宽松便捷创业环境。全面推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快实行“一照一码”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条件。(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等单位配合)
(二)鼓励扶持企业发展
6.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全面落实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主动帮助企业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以及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7.加速重大项目研究开发。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型工业机器人、石油炼化装备等对全市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鼓励、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扶持科技领军企业加快成长
8.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开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评选工作,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市政府设立的投资等基金重点给予支持。同时,强化对各项基金申报的培训工作,使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受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9.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校院企合作,对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高价值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的,对项目企业给予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支持力度
10.推进创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县、区和新城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重点培育一批独具特色、产业配套、优势突出、效益显著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各级企业服务中心等创业基地服务功能,鼓励支持县、区和新城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11.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大力发展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快推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12.促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发展特色产业、产品、技术工艺,开展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创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3.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互联网产业应用示范,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服务委等部门配合)
1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研制。对企业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和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六)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15.加快民营经济对外开放步伐。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能源和装备制造等领域合作,扩大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产品和技术大规模走出去。(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等部门配合)
16.推进企业营销模式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拓展国内外营销网络。(市服务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7.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成集信贷、评估、担保于一体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用好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过桥”基金。鼓励企业申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投资等基金。(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企业上市,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可持续、可复制、易推广的创新道路。推进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开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八)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19.大力倡导和培育企业家精神。厚植民营企业发展土壤,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大力倡导做精主业、开创新业、追求卓越、诚实守信、回馈社会的企业家精神,让企业家精神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转型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引领产业革新、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20.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民营企业家及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作为年度培训计划重要内容,通过大专院校和服务机构等,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活动,进一步丰富企业家知识。积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投资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21.积极培育“创二代”健康成长。围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特点,鼓励支持接班人深入掌握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拓宽视野,转变家族式管理思维,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县区、新城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跟踪协调、综合调度、具体落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目标责任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分年度细化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各县区及新城要提出本区域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落实支持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引导和鼓励市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和创业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营造发展氛围
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宣传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以及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效,形成各级政府引导与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服务手段
设立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协调服务处),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开设统一的问题受理与结果反馈专项平台,开通公开电话,受理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建设、市场准入、合资合作、融资需求、信用担保、投资创业、与中省直大企业协作配套,以及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诉求。
通过以上渠道受理的事项,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调服务中心能够直接处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或答复;涉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职权的,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反馈;需多个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问题或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及时反馈。支持县(区)指定具体部门或开设网络平台受理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