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抚政发〔201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研究发展改革、经济政策要与就业政策相衔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决策因素,新立项目要将就业增量、失业风险、岗位稳定性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十三五”期间,确保经济发展每年提供新就业岗位5.5万个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在推进城市转型过程中,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商贸流通、居民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十三五”期间,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比,平均每年增加两个百分点。按照预算一个盘子,增收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充分利用财政现有的科技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企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按1.5%(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按抚人社发〔2015〕81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带动就业分别在10人以下(含10人)、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20人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相应给予3000元/年、5000元/年、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10000元/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按本文件第(十)款之规定,给予就业援助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就业创业平台,采取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引导鼓励多元化的社会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发展。构建充分发挥抚顺市就业创业促进会作用,建立与各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创业培训、融资贷款、技术指导等多元化、全方位、有效性服务;整合相关资源,搭建抚顺市“千企万岗”信息平台,建立求职人员、培训需求人员、求创人员及大学生求职创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服务、融资贷款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企业互联互通等多层次、精细化服务。充分整合各类创业要素,完善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等建设,经常性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降费措施。 全市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能够以较低成本租赁或转让给创业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租赁或转让给创业者。到2016年底前,市本级建设创业孵化基地1个(5000平方米以上),县区及沈抚新城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1个(3000平方米以上)。鼓励街道、社区创建创业孵化器,对于达到规定标准及要求的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到2016年底前,全市培育省级创业示范基地1个,2017年底前,全市培育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1个,县区及沈抚新城各培育省级创业示范基地1个。“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创业基地15个,总数达到20个以上。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创业基地体系,力争进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县区政府等负责)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贴息。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七)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凡在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受户籍限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我市居民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八)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至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在招录计划内拿出适当的比例,招录本地区户籍或生源高校毕业生。民族自治县乡镇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确定少数民族资格条件。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市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各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全市各级机关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市、县区政府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等负责) 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依托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团市委、人民银行抚顺分行等负责) (十)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残联、总工会等负责)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负责) (十一)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就业创业,视其就业或创业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自主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可单独组织实施;对已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经双向选择,可直接办理交流调动手续;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与服务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用于基层就业创业公共管理。将县级以下基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失业人员和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购买创业项目、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预算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县区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全市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建设,建立高效便捷、覆盖全市的信息应用系统,实现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网络化、信息化。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城共享。构建高校毕业生网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现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高校和社会资源,形成互联互融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负责)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通过“金保二期”工程建设,实现市级人力资源市场高度信息化,逐步将市级市场从有型向无型市场过度,形成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主要通过电脑PC机、手机和IPAD等移动终端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求职的信息化市场,使求职者不出社区便可查询用工信息和求职登记等就业服务。整合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大对各类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快培养专兼职创业师资队伍。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参照现行标准适当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不服使用时,政府可以按现行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种,不再提供补贴;上述以外的职种,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同级同类确定差额补贴方式。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或纳入当地政府重大项目立项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定单式”培训,可预拨培训补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凡在我市的在职劳动者都要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员,都要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由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凡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含外来劳动力)均享受本地相关就业服务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等负责)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趋势会商,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十九)加强领导,创造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上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情况合理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财政、审计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电台)、政府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公共宣传资源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在全市每个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栏、专板等户外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文化广电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六、其他 (二十)本件未列事项,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文件精神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