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抚顺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抚政办发〔201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抚顺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8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所属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检测等单位以及从事绿色建筑的咨询、审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应遵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项目规划时做好绿色建筑的审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以及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自2018年1 月1 日起,尚未进行立项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建筑);
(三)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性项目等;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绿色建筑实施目标。2018年底前,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绿色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20年底前,力争创建1个省级绿色生态城区。
第六条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加强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适时推进居住建筑75%节能率的试点示范,力争到2020年城镇居住建筑普遍执行节能率75%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建筑特点,采取不同形式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绿色建筑项目应采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
(二)新建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学生宿舍、幼儿园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安装屋顶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照明及居住小区内环境照明等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五)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污水源等再生水源热泵系统;
(六)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屋顶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七)科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充分利用工业余热进行供暖;研究利用空气源热泵技术。
第八条 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具有改造价值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超过60%;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积极推动宜居城市综合改造试点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
第九条 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农业废弃物再利用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重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设1个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
第十条 推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鼓励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到2020年,绿色建材建筑应用比重超过40%。
第十一条 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材及产品产业发展。落实“禁实限粘”工作,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固体废料为原料的新型墙材;积极推进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使用寿命长的外墙保温材料和保温体系的建筑应用;提升门窗节能标准要求,加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外门窗、保温材料、节能产品等节能关键产品和部品的检测水平,加强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管。
第十二条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模式,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设计先行的理念,引导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提前参与建筑设计。自2018 年起,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全装修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10%,并逐年提高,力争到2020年底,全装修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2020年,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第十四条 要依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优化供热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大型热源厂和单纯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加大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等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效率,开展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能耗。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热源,新建、改建、扩建热电厂的供热能力必须达到5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继续“拆小并大”,继续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8年底前,在现有热网覆盖区域内,除调峰锅炉外,撤并所有供热燃煤10吨以下小锅炉,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等阶段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批。
(一)在建设用地出让阶段,编制出让文件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建设用地出让规划条件,予以明确;
(二)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率等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指标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要求;
(三)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继续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完善制度的闭合管理;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对应该按而未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
第十七条 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力度。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就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标准书面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不满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方案,不得通过方案审查。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和设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的绿色施工要求,有针对项目特点的绿色施工(监理)方案,并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增量成本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将绿色施工(监理)方案的评审要求纳入评标内容。
第二十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并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深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单列审查结论。未达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负责。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关于绿色施工的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对应该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而未建设的,不得作为绿色建筑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专篇,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工程设计文件等,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节能管理机构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进行核查、认定,对未进行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建设单位在取得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及节能备案回执后,应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建设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应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未按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建设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监控数据应定期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可悬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标识或证书,可以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禁止没有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项目在宣传中使用“绿色建筑”。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绿色建筑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市人民政府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因地制宜建立绿色建筑在财政、税收、国土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制度。探索制订各个等级标准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探索建立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等。
第三十三条 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可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建立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国家对满足相关要求的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参照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而未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不予推荐申报辽河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对不按《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施工,造成扬尘污染被依法处罚的,取消各类评比、评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部门要按照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执行程序。各县、区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市建设向绿色、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