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抚顺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
(一)基本生活保障。
1. 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2. 对于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3. 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4. 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5.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二)基本医疗保障和福利保障。
6.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适当减免医疗保险缴费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7. 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所需资金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孤儿因患各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障封顶线的部分,鼓励各级慈善组织实施救助;我市各级政府和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及各县(区)政府)
8. 将城乡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参照市社会福利院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9.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10. 对于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手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11. 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在做好院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面向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代替照料、康复训练、养育辅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
12. 对于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13.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三)教育保障。
14. 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9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于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5.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教育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6. 实施残疾儿童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免收残疾学生的杂费(保育费)、书本费(仅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按规定补助生活费,落实教育连续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17. 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政策指导,推动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县(区)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接收中、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18.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19. 支持市社会福利院特教班在做好院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市社会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和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20.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监护保障。
21. 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
22.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23. 对于长期疏于监护或遗弃儿童的父母,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24.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社会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
25. 对于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人的,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社会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
26.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由市社会福利院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监护权变更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安全保障。
27. 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其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28. 对于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29.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市社会福利院或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司法部门要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三、工作体系
30. 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残联共同组成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市社会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扶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区(县)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残联的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做好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1.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妇儿工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32.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我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军人、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关工委、妇儿工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34.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围绕关爱困境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关工委、妇儿工委按职责分别指导落实)
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困境儿童相关政策落实。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市民政局、妇儿工委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