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抚顺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抚顺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新模式,强化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1. 深化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实现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印章审批,一个流程办结”,真正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加强向县区下放权力后的指导和管理,保证权利下放“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保证工作连续性。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效率,节省企业成本。(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选择优势企业重点扶持,鼓励资质晋级,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等我市相对薄弱的资质,扩大企业经营范围,支持钢结构、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的队伍,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竞争力。市政府积极协调,搭建平台,搞好服务,选取我市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对外承包等单位,联合组建城建集团,吸纳优良资产、优秀人才等,壮大企业规模。探索我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与具备相应承包能力的央企、外埠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非国有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全面实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我市评标专家建设。逐步推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4. 推行工程总承包。采取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借鉴沈阳、大连的成功经验,在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以及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行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建筑。开展试点示范,制定符合市情发展目标,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培育专业队伍。在政府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停车设施、标准化工业厂房方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施工。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尽快制定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在城区内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并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加快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建设项目全过程推行绿色建筑发展,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2018年底前,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力争到2020年,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绿色建材建筑应用比重超过40%;城镇居住建筑执行节能率75%设计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建筑再生水利用。做好再生水与水资源系统综合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促进再生水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市场环境
10.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诚信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尽快建立市级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实现省、市、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信息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同一平台监管。通过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披露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除国家明确保留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保函、担保的形式提交各类保证金,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交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加强建设资金审核,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无资金保证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立项。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款结算和拨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建筑业企业快速解决司法诉求,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服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辅导,持续推进国家政策落实。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15.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推进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特别是突出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 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承诺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培训体系。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推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快建设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逐步推行检测数据在线即时上传,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9.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校企联合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改革用工制度,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扶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将长期合作、有发展潜力且技能水平高的务工人员选聘为自有工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企业“走出去”
21. 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坚持“政府扶持、市场拉动、企业自主”的原则,根据企业的需求,政府出面帮助本市企业做好向外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推介和协调工作。对本市赴域外建筑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需要,相关部门简化、快捷为企业办理开拓外埠市场所需的诚信,无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证明。支持市内骨干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专业领域以及在国外承建工程的良好信誉及优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创优发展。积极鼓励对外开拓市场,强化创优意识,提升企业业绩,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域外施工,回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荣获国家、省级工法且在我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在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享受优惠待遇,具体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标办法。
(二)鼓励企业回抚纳税。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域外(含国外)施工,回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经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市以下地方财政留成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年末时应由市级承担的部分实行市与城区体制结算。
(三)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建筑业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建筑业企业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对符合条件的加大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0.5%,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提高创优意识。鼓励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创造的获奖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按不高于5%、省级优质工程按不高于3%、市级优质工程按不高于1%增加费率,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相应条款中列明。
(六)鼓励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对本市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8亿元,年纳税总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注册地财政实得财力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本市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且在本市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注册地财政实得财力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企业。(具体申报流程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确定)
(七)鼓励域外企业到我市注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制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八)建立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并向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推荐我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对列入省、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开展试点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
(九)支持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对列入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市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重点扶持企业。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最大限度简化建筑业企业申请融资的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对资质优秀、有实力、信用等级良好、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开具保函、信贷证明时降低保证金比例。
(十一)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向建筑、市政、水利、公路等领域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对建筑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企业难题,业绩突出的基层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可淡化论文、奖项要求,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政策扶持部分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全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作落实,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建筑业发展工作情况。
(三)狠抓政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