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关系说明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
2.2 县(区)指挥机构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4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5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
2.7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响应程序
3.5 事态研判
3.6 应急处置
3.7 安全防护
3.8 应急终止
3.9 信息发布
4 后期工作
4.1 调查与评估
4.2 善后处置
4.3 措施改进
4.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讯交通保障
5.6 科研保障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附则
6.1 保护区范围
6.2 预案管理与修订
6.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4号)。
1.2.2 技术标准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2.3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除外。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分别对应4个预警等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中断的。
1.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保护区内发生的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实行市、县两级分级响应。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上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责任到位,共同应对和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预警和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引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现有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能力,实现一专多能、一机多用、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的有机结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成立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抚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成立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保护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抚顺县县长、清原县县长、新宾县县长、东洲区区长任副组长。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政府、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保护区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助和配合省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2.2 县(区)级指挥机构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政府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本辖区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3.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4.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省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5.负责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6.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7.不定期地组织修订抚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4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局有关决定事项;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
4.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各县(区)及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5.监督检查具有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6.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领导小组指令,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7.编制、修订抚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对预案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8.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9.负责收集整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3.市应急局: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政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应急部门和事件责任单位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
5.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省政府决定退出的矿业权,依法(或申请省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专项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保护区内地质灾害的发生。
7.市财政局:负责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能力建设、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提出科学的意见建议;承担指导编制、评估、修订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和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配合省厅做好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处置工作;参与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污染单位关停、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落实情况督查督办以及综合协调有关问题;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取水口进水水质监测,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10.市交通运输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水量和流向情况的监测,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提供水污染应急救援所需水文资料;配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受水城市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12.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责推进畜禽类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对兽药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对随意丢弃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5.市气象局:负责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16.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东洲区政府:负责保护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监管工作;负责保护区围栏安全维护工作和保护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监管工作。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当应急终止后,继续实施信息公开、宣传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卫生防疫及医疗救助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17.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配合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饮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故时,由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7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设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宣传组、善后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等7个。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提供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3.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控制污染源,清除污染物,调水引流,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监控水质;
4.应急保障组主要职责:提供物资与应急经费保障,隔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和通信畅通;
5.应急宣传组主要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善后处置组主要职责: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7.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来自各途径的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收集大伙房水库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及相关工业、畜禽养殖等企业资料、流域水利设施基础资料、流域气象水文、地形地貌、经济概况等资料:流域内的水库、闸坝、干渠、湿地等水利设施基础数据(经纬度、可调节库容等)。
(2)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 (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
(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本市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后,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由保护区各级政府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区)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 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2.3 预警解除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可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宣布解除预警的权责单位与发布预警一致。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事发地县(区)级或市政府环保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 | ||
省生态环境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国家生态环境部 |
3.3.2 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3.3.3 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①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③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④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饮用水源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⑤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3.4 响应程序
3.4.1 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4.2 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环保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
(5)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通报保护区水库供水城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准备;
(7)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3.4.3 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保护区内市、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3.5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连同副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成员,迅速组建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3.6 应急处置
3.6.1 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3.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保护区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6.3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方案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监测因子,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跨界联合应急监测
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制定联合监测方案,共同开展监测。跨界地区的监测站以及大型单位的监测力量共同承担联合监测任务,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联合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跨界地区的监测站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及时报送跨界区域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3.6.4现场处置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7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3.8 应急终止
3.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本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本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8.2 应急终止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由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2周内向县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3.9 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 后期工作
4.1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会同负责实施。
4.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承担。
4.3 措施改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在流域上采取工程防控措施,减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加强供水单位的应急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4.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鼓励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门的通信设备,确保信息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各级政府,应依托水利、卫生、交通、公安和生态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和单位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水源保护区周边重点风险单位应急物资配备要充足,必要时可进行调用,确保应 急处置所需物资能及时供应。
5.4 经费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统盘考虑。
市、县(区)各级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5.5 通讯交通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6 科研保障
有计划地开展环境污染专项防治研究,包括现场污染调查方法、化验室污染因子检测、污染治理、应急装备等,做到技术上 有储备;开展应急处理技术交流,建立健全应急专家数据库,提 高应对事件的科学水平。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024-58289110)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 附则
6.1 保护区范围
2019年10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做出《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保护区区划方案 | |||
级别 | 水域 | 陆域 | 面积 (平方 公里) | ||
大伙房水库 | 水库型 | 一级 | 大伙房水库主汛期限制水位126.4米高程线以下全部水域:浑河、社河、江南河、百花河自河流入库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的水域范围,宽度为河道多年平均水位与两岸交界线之间的距离或主河槽宽度。穆家拦河坝至苏子河入大伙房水库入库口之间的河道,宽度为河堤内肩之间的距离(有河堤的河段),或苏子河5年一遇设计洪水淹没线与两岸交界线之间的距离(无河堤的河段)。 | 大伙房水库 20 年一遇洪水淹没线(132.21米高程线)以下陆域范围:浑河、社河、江南河、百花河-级水域保护区边界沿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苏子河输水河道河堤之间的陆域范围(有防洪堤的河段),或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无防洪堤的河段)。 | 100.51 |
二级 | 入库河流浑河、社河、百花河、江南河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水域,宽度为河道多年平均水位与两岸的交界线之间的距离或主河槽宽度。 |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2000米的陆域范围,边界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浑河、社河、百花河、江南河二级水域保护区沿岸纵深2000米(两岸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 220.19 | ||
准保护区 | 大伙房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及苏子河输水河道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 5082.71 | |||
合计 | 5403.41 |
6.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县(区)参照本预案制定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抚顺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