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可公开)
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质量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抚顺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关口前移,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及风险研判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准备,确保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Ⅰ级、Ⅱ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市级专项预案执行;
(4)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各行业领域市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各行业领域市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是为防范应对某一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制定,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县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按照相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
指挥长:分管行业监管部门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实际需要,可请抚顺市军分区和抚顺市武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参加。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抚顺市军分区、抚顺市武警支队、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抚顺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企业。
市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1.2.1市专项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总体决策,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
(4)指派现场救援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物资。
2.1.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专项指挥部的有关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配合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监管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舆情信息,并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抚顺市军分区:根据市专项指挥部请求或依据上级指令,参与、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抚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专项指挥部请求或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市应急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级政府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参加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维护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管制;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监控、缉捕。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捐助物资和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政策提供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现场踏勘、提出防治建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范围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调县级政府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水利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疾病控制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配合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事故危险源控制、危险物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内电信运营商企业,开展事发现场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专项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由市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听取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事故救援情况汇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设置在尽量靠近事故发生地或便于现场指挥的安全区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医疗救治与善后处置组、应急救援专家组、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协调抚顺市军分区、抚顺市武警支队及其他市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批示;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科级干部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3)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组织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4)医疗救治与善后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干预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发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引导并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护和援助等工作;做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5)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
成员单位: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建立。
主要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环境监测与后期处置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7)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
(8)电力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
成员单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供电公司,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的重点传输线路;负责供电设施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
(9)通信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部门: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市内电信运营商企业,开展事发现场应急通信指挥保障及抢修有关工作,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电信运营商负责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信网络,保证通信畅通。
(10)新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红色):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预警(橙色):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预警(黄色):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预警(蓝色):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协调开展分析研判,提出发布意见,经市专项指挥部批准,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消除,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措施。
4.3.1Ⅳ级应急响应
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辖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专项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情况,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1)指导县级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密切关注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超出县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是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市专项指挥部组织实施。市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会同相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2)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长立即或委派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
(5)按照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6)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7)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保护群众做好撤离。
(8)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工作。
(9)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持通信畅通。
(10)及时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11)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12)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13)超出全市救援能力时,决定向省或者相关市(区)请求支援,协调部队派出专业救援力量。
(14)开展事故调查,对环境损害评估、修复和赔偿。
应急处置措施有且不限于以上措施。
4.3.3Ⅱ级应急响应
是指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市专项指挥部听从省级应急指挥部指挥实施。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部署要求,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是指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市专项指挥部听从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要求,全力以赴组织和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市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专项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实施工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工作分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通信、电力、铁路等相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房屋、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
(2)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县级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本市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市、县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及供应;健全应急物资保障跨部门合作机制,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和加强对应急物资管理相关要求,完善应急物资分类、生产、采购、储备、装卸、运输、回收、报废和补充等相关管理规范。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 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 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牵头,根据 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 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通信管理、文旅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本市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或本 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 时无力承担的,由各县级政府协调解决。市财政局应保障市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
县级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林业监测等技术支持。
7.1.1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7.1.2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7.2.1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年度“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处置职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2监督与检查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签署沈阳市现代化都市圈应急救援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为契机,与沈阳、鞍山、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等周边城市深入开展应急救援合作,共同构建区域应急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推动信息互通、工作互联、资源共享。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抚顺市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抚政办〔202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