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安委〔2017〕4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健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着力解决当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全员覆盖,逐级逐岗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弥补管理缺陷,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所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下同)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有岗必有责”和“切合实际、实用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均应包括《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各项职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责任。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分管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四)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负责所分管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部门职责承担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生产、技术、设备、能源等与生产紧密相关的部门负责人负有所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人事、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六)车间(工段)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工段)负责人为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各车间(工段)的作业要求,按照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安排,承担本车间(工段)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七)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班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责任,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八)一线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一线岗位人员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最末端,也是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成效的关键。各岗位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增强履职能力,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照“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原则,做好岗位职责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保障制度
各企业要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各项保障制度,明确考核标准,严格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实名追溯。
(一)建立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制度。企业要分层级在公司、车间、班组和岗位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不断改进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制度。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层级管理人员、不同岗位操作人员,特别是新工人和轮换岗位人员,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使全体员工了解每一项职责内涵,熟记责任制内容,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对新工人和轮换岗位工人,可采取以老带新的形式,安排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工人指导督促其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记入每个人的教育培训档案。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书面承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并就本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出承诺;企业员工要逐级向上一级负责人作出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书面承诺;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要每天研判风险,并就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管控风险,通过适当形式向公众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踪检查制度。企业要通过班前(后)会、安全生产早会、周例会、月(季)度分析会等形式,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日巡检、周检查、月调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检查情况要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企业要从实际出发,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目标,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实施考核。加大岗位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在年度考核中的比重,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等挂钩;对于日常检查发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要进行教育、纠正、约谈或处罚。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将此项内容纳入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同时,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围绕2018年底前所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责任,强化推进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并得到有效落实。省安委办梳理汇总了企业部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见附件),供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参考。
(二)示范引领,积极帮扶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现和培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典型,认真总结推进经验,在相关行业和地区进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要把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安全生产基础较好的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对于规模较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可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帮扶、鼓励企业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协助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实用管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解决中小微企业“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三)强化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内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企业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企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落实《意见》《实施意见》为契机,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加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实施意见转发至基层及企业,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把推进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巡查和双随机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