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79项“抚顺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任务已完成整改,省住建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 件:抚顺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任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抚顺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任务
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2022年9月28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第7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一、整改任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展滞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尚有本溪、盘锦等9个城市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整改目标
建设抚顺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三、完成情况
抚顺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于2022年6月竣工投产,处理能力1200吨/日,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100%,达到国家要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
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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