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18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抚政办〔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4-25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3.1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3.3 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

3.2 地震预报

3.3 地震预警

3.4 灾情报告

4 响应机制

4.1 灾害分级

4.1.1 一般地震灾害

4.1.2 较大地震灾害

4.1.3 重大地震灾害

4.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2.1 分级响应

4.2.2 级别调整

4.3 响应终止

5 应急指挥与响应行动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与发布

5.1.2 指挥体系

5.1.3 响应行动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与发布

5.2.2 指挥体系

5.2.3 响应行动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与发布

5.3.2 指挥体系

5.3.3 响应行动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与发布

5.4.2 指挥体系

5.4.3 响应行动

6 应急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6.2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6.3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6.4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6.5 邻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社会动员保障

8.8 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9.3 预案解释

9.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相邻地区发生、对抚顺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调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强化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抚顺军分区和武警抚顺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相关市领导及抚顺军分区司令员、武警抚顺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市通管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抚顺销售分公司、抚顺供电公司、沈阳地震中心站。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援救工作;

4)协调抚顺军分区和武警抚顺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紧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照《抚顺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组织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组织境内外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批示指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行业灾情统计和评估;确保重点部门、救灾车辆的天然气等物资供应;制定震后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方案;做好对口支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恢复生产工作;协调恢复生产资金计划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组织在校师生做好防震避险和抗震自救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无线电通讯频率调配,排除干扰,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无线电通讯信息的传递。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民政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灾后遇难者无名遗体的处置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灾后受灾群众过渡期临时救助,确保特殊时期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并负责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捐赠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监狱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在押人员、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狱(所)内安全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等。

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科学考察工作,为应急救援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地震应急地图和震区基础图件制作、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应对因地震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区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性能快速鉴定工作;负责城市和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收集普通公路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修复被毁坏的普通公路设施;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负责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综合协调调度运力。

市水务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业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统计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人员及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组织做好避险群众临时生活安置所需的饮用水、米、面、油等保障工作。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地区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和港澳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按照《抚顺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工作。负责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负责震时市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及时了解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人员受灾情况,指导组织游客疏散;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民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协助相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应急局: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视情况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等工作;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工作和社会应急力量的引导工作。

市国资委:做好所属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救灾征用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灾害统计表的设计;组织各单位、各工作组做好灾情和救灾统计,并进行汇总后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监督援建资金使用,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市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对火灾进行扑救。

抚顺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和组织民兵力量参与地方抗震救灾工作。

武警抚顺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重要目标保卫、重点人群转移安置等工作。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对遭受破坏的本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预警并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抚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配电设施等,保证灾区用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抚顺销售分公司:做好次生灾害防控,及时派出流动加油车赶赴灾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油料供应。

沈阳地震中心站:负责震后地震趋势研判和震后流动测量,监测余震。

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展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兼任。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灾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3.1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为保障救灾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11个职能工作组。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

2.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3.3 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

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灾区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成员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3)指挥救援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4)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对无名尸体的处置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工程抢险组。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抚顺供电公司、市通管办。

负责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指挥道路交通管制,抗震救灾中的运输人员、物资的运力保障工作;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机站的架设。

6)物资供应组。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救灾物资及石油、天然气等大宗物资调拨,协调抗震救灾器械、物资的紧急生产与动员工作,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避险群众临时生活安置所需的饮用水、米、面、油等保障工作;组织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7)救助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立即启用和开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司法局、武警抚顺支队。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范组。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帮助。

10)救灾捐赠与涉外组。组长单位:市商务局,成员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1)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房屋损坏、交通设施、农业设施等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震后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给出评估结果;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震后恢复重建和善后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

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市应急局负责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地震预报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须上报省地震局后,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2)市应急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监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省地震局;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3 地震预警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市应急局协助发布;

2)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并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

3.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区)、市各开发区应尽快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有关灾情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响应机制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2)当抚顺市市区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抚顺市市区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3 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抚顺市市区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2)当抚顺市市区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2.1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县(区)级政府;较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市级政府;重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2.2 级别调整

当灾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时,可根据灾区县(区)级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3 响应终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5 应急指挥与响应行动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1.2 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5.1.3 响应行动

5.1.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行动

1)市应急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

2)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形成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4)视需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援队赶赴灾区,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5)做好调运抗震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的工作准备;

6)视情况派出工作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响应行动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震害调查等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2.2 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5.2.3 响应行动

5.2.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行动

1)市应急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形成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产品,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1)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5.2.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响应行动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指挥救援组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指挥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救助安置组、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工程抢险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提供灾区电力、通信保障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组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10)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11)救灾捐赠与涉外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2)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4)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5)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3.2 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当省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3 响应行动

5.3.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行动

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调遣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山救援队、危化品救援队、医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协调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赶赴灾区;

2)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视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4)指派人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5.3.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响应行动

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协调国家和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

2)完成现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与发布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5.4.2 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当省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及时移交现场指挥权,由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4.3 响应行动

5.4.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行动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调遣灾区周边县(区)应急资源和力量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2)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搜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3)组织相关工作组与外部支援力量对接。

5.4.3.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响应行动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听从现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指挥领导,服从现场指挥命令;

2)搜集灾情信息,时刻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6 应急处置措施

6.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和灾区政府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震情,上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积极配合上级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2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后,各县(区)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市应急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当地县(区)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6.3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市内有明显震感,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表声明,通告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助当地采取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6.5 邻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市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市相邻市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邻市发生地震后,市应急局迅速分析邻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灾情和社情,组织、指导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收集掌握的灾情,决定是否启动和调整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启动应急支援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组牵头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助能力。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加强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做好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区)以上政府要积极筹备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要的资金申请;社会捐赠资金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8.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管办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同时协调各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抚顺市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8.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不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8 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结合实际,相关部门要组织对学校、医院等密集地相关人员开展地震专业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抚顺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抚顺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202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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