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规〔2023〕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围绕实施住建领域全面振兴三年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结构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管理结构,提高技术质量综合水平,提升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贡献率,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推进项目审批改革
1.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钢结构、建筑幕墙、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学谋划我市大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科学设置招标条件和评分细则,面向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和外埠企业组成联合体招标。联合体各方要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合作比例、建筑业产值申报比例、建筑业税收缴纳比例,将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任何一方的业绩、资信能力和信用评价均由联合体享有;联合体承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认定为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业绩。助力我市建筑业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增强诚信履约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2.鼓励企业“走出去”承揽工程。打造本市建筑业企业赴域外“绿色通道”,服务建筑业企业需求,简化、快捷、便利为企业办理开拓外埠市场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支持市内骨干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专业领域以及在国外承建工程的良好信誉及优势,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我市每年对全市范围建筑业企业按照在外市建筑业产值及占比情况,向外开拓前5名的建筑企业,授予“优秀对外开拓企业”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鼓励我市建设项目积极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择优推荐我市工程项目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优质工程评选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待企业创优成功后一次性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3号),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环节和用时,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建立灵活验收模式,开展主动服务,定制服务,限时分段联合验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验收、早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二)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专业人才支撑
5.大力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显著增加。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在建设项目全过程推行绿色建筑发展,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比例、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等要求。新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积极推进新建项目“智慧工地”建设试点,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选择一批典型代表性项目进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城市基础信息模型平台建设(CIM),运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积极推进全行业数字资源整合与共享,加快推进企业融入辽宁省建筑业产业数字化平台,借助平台优势,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实现降本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建设方式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筑面积占比持续达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核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设计阶段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等技术指标,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装配率分级评分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新就业职工和政府引进的高科技外来人才提供公租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三)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完善招投标制度
9.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强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档案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招标人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发起、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军事设施等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参考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奖项及资质条件择优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10.推行项目工程总承包。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全面实行两段式评标方式。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城管发〔2020〕3号),优化完善省级评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按照招标文件满分100分,先确认技术标评定+综合标评定(不高于50分)的综合结果排名前列(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入围,入围投标文件方可计算经济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推广使用电子投标保函。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2〕7号)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保证金缴纳的形式,不得指定或限定保函办理的平台和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支持使用电子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13.鼓励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招标人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中,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结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要认真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21〕6号),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法治环境
15.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改进检查方式,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治理,健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险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的质量保证模式,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持续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管理,推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绿色安全工地评分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17.完善项目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辽宁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19〕131号)要求,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通过考勤设备记录当日进出现场时间。建筑企业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工人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计分仍然按《关于强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抚住建〔2021〕159号)的管理要求对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实行计分管理,并将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人每月实名制考勤分值赋在项目经理计分,实施统一管理。未在实名制平台登记或未考勤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为没有在岗履职,按上限计分。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计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作为违法行为线索,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重点开展调查。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利用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19.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二类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20.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建立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台帐。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建筑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不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建筑业发展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抓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合力促进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市发改、住建、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建筑业产值年度计划目标导向,分解建筑业产值任务,在政府绩效考核赋分。
(三)强化监督约束。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年度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受奖励(或补助)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抚顺,否则须全额退还相关奖励(或补助)资金。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26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抚顺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