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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4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号: 抚政办发〔20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发〔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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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推进市以下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抚顺,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和县(区)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其他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重特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区)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县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一般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重特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县域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县(区)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县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环境安全管理、县(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区域以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噪音、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县以下改革。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县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县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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