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新形势下电网高质量发展,强化电网建设对抚顺转型振兴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前,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意见》。现公开征求《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意见》意见,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任何相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若存在异议,可以通过电话、邮箱的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电话:57500312
邮箱:fsfgwnyc@126.com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电网建设工作意见
电网建设对保障电力供应、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至关重要。随着电力需求不断增加,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为推动新形势下电网高质量发展,强化电网建设对抚顺转型振兴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新形势下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城市转型振兴发展目标,推进电网升级,持续加大电网投资,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全面提升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新能源承载能力,以电网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到“十五五”末,配电网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基本完成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小区供电隐患全面消除,城中村及农村电网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电网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10千伏线路N-1通过率及联络率达到100%、瞬时感知率达到100%。
二、提升电网保障和承载能力
1.强化重大项目配电保障。结合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及建设需求,超前开展电网规划,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最大程度简化办电手续,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项目早用电、早投产。(责任单位:抚顺供电公司)
2.加大老旧小区配电投资力度。政企联动落实改造资金,推进老旧小区配电设施升级改造,全面解决配变重过载、设备老旧、故障多发、小区用电“临代正”等问题。推动单电源高层小区引入第二路外电源,确保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宅小区一级负荷由双电源供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加快推进农网改造升级。因地制宜推进城中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建设,不断完善电网网架结构,全面提升电网安全运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抚顺供电公司)
4.强化民营企业用电保障。对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降低企业办电成本。拓展应用“电e金服”,为客户缴费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抚顺供电公司)
5.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力争同步核准电气化铁路与配套供电工程、电源送出工程,同步办理行政审批要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6.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依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抚顺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施工、违章建筑、制造漂浮物、引发山火等违法行为的罚责条款。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报警后,及时立案、调查和侦破,或协调有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严肃处罚,形成警示效应。加强烧疫木、烧荒、祭祀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相关部门提前报送烧疫木计划,电网企业主动配合做好看护,各区县乡镇街道与电网企业落实防火联动机制,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督促临近防火人员及时处置。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简化树木砍伐手续,为电网企业开通树木砍伐“绿色通道”,必要时紧急避险方式进行清理,防范恶劣天气树木倒伏,造成输配电线路受累停运或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的法律法规纳入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取证复证培训中,建立破坏电力设施的特种作业车辆及人员黑名单,在复证时给予延期发证或者扣分处罚,督促合规作业。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临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特别是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等作业前需与电网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施工时要与电网企业协调,电网企业现场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明确安全措施,避免出现因电力设施破坏和电力线路故障而导致电网停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供电公司)
7.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确保优先恢复民生用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协同电网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抢修车辆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对于需双电源供电但现仍单电源供电的供水、供热、供气等民生设施,加快整改,保障供电可靠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办、抚顺供电公司)
8.满足新能源消纳接网需求。结合区域新能源发展目标,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确保配电网建设与新能源开发建设、区域用电负荷相协调。系统开展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评估配电网承载能力,引导新能源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抚顺供电公司)
9.加强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要构建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方式,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和趋势,结合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能源消费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充换电设施的分布。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民区、交通枢纽等重要场所,加大电动汽车、电动两轮车充电站项目储备,增加充换电设施的密度,加强配电网与充换电设施布局有序衔接,针对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充换电设施布局需求,优化完善配电网布局,加快建设结构完善的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10.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预测合理规划建设配变和线路容量,支持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按照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各相关部门对供电公司在建设用地审批、开工审批、业主协调、消防评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办电客户,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办电依据。办理个人充电桩需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材料,有物业管理小区由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申请接电前由建设主体向住建部门申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接电。需要其他部门参与验收的,由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供电公司)
11.统筹制定电网规划。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科学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电网规划要与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严格落实各行业政策要求。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电网发展规划内容,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规划高效实施。对于未纳入电网发展规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并符合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启动规划调整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大力支持电网项目建设
12.电网项目审批管理。按照“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程序最大程度简化”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审批要求“一次性告知”,通过采取单个工程多个审批手续打捆办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1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使用已经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工程、变电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用地已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输配变电工程及单一线路工程输电线路走廊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由自然资源局出具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说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14.压覆矿产调查评估。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坐标,到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压覆查询,并由查询单位复函是否开展矿产压覆评估;对查询后确需开展矿产压覆评估论证的根据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15.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遇重大工程变更,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对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1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及在已建变电站内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抚顺供电公司)
16.水土保持方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抚顺供电公司)
1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需要征地动迁或移民安置的输变电工程,使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工程,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抚顺供电公司)
18.用林手续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林草局、抚顺供电公司)
19.征占林地补偿。林地、林木征占、补偿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补偿标准协助开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不需提供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林草局、抚顺供电公司)
20.重点项目林地使用。国家、省级重点输电线路项目可纳入分段办理林草地手续范围,重点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可在省林草局指导下,按规定先行使用林地草地。责任单位:市林草局、抚顺供电公司)
21.临时用林手续办理。输电线路项目在竣工前,允许用林单位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向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责任单位:市林草局、抚顺供电公司)
22.防洪评价。主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可研阶段编制,在初步设计前上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抚顺供电公司)
23.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收到按照政务服务网上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许可审批必要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并完成行政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24.征地动迁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25.遗留土地权属办理。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无证”变电站。按照辽自然资发〔2020〕51号、〔2021〕100号、〔2024〕11号和辽自然资办发〔2023〕66号文件等要求核发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26.线路占地动迁补偿。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定额和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跨越公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与省电力公司协议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27.线路交叉跨越手续。对电力线路穿、跨越河流、林区、矿区、施工临时开设路口时,不收取跨越费、道路接口费。在不占用路面、路基施工,不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情况下,不收取路产赔(补)偿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28.电网项目用地。由市、县(区)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塔基及周边临时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新建变电站工程,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输变电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29.新增建设用地费用。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输变电工程,按照《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林木、大棚等)按照省、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标准补偿。各级政府收到补偿款后15日内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0.单独选址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区)政府主导启动土地征收流程,在2个月之内完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公示、保护区会签等相关工作。具备报批条件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45日内完成征地组报卷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抚顺供电公司)
31.批次用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3个月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取得省自然资源厅用地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32.代建管理。为保证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配套项目的规范开展,提升电力工程专业化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工程安全实施,运维服务及时可靠,实行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配套项目委托代建制度。所有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配套项目全部采取代建模式,由市供电公司代替市(县、区)政府履行全过程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3.代建委托。由市(县、区)住建部门代表市(县、区)政府与市供电公司签订公共基础设施电力配套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核,履行资金支付责任,其他全过程工程管理责任均由市供电公司负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4.代建职责。市供电公司接受市(县、区)政府委托后,确定接网方案,根据电力系统招标管理规定代市(县、区)住建部门履行招标人职责,招标结束后签订以市(县、区)住建部门为主体的建设单位、以供电公司为主体的代建单位及中标单位的三方协议,由代建单位统筹安排设计、施工、监理各个环节紧密配合,并对验收送电全过程负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5.代建运维管理。供电公司根据政府要求采取以下运维方式:一种是政府将电力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负责后续的运行维护工作;另一种是政府不移交电力工程资产,由中标单位负责过保后的有偿运行维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6.代建服务支持。电力工程由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并进行工程管理的,为缩短周期、加强配合、保障后期运营维护,应采取设计、施工及运营一体化方式招标,市供电公司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抚顺供电公司)
37.代建工程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电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应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设,业主用户入住之前,要严把入户关,必须在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业主入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抚顺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发挥工作合力,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推进电网项目建设工作。
二是加强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市供电公司每月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明确需协调解决事项及部门。各县区政府每月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遇到难点问题。市、区(县)两级部门协调困难、推进缓慢的事项,市政府根据需要实施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推动解决。
三是强化宣传和舆情防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企合作,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为电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推动政企网格合作共建,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创新服务举措,实现政企网格双向赋能,打造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服务共建的政企网格服务模式,提升诉求响应能力。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清洁能源应用、绿色电力交易等主题宣传,把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成效亮点展示好、宣传好,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风险防控,打破专业壁垒,建立协同机制,把“舆情应对”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做到舆情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确保电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