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抚政发〔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等行政职权。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提高办事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培训、系统保障等工作。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
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业务主管部门 | 赋权 方式 | |
主项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下放 |
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下放 | |||
项目备案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市发展改革委 | 下放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