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抚顺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3〕11号)要求,加快建成具有抚顺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怡养抚顺”养老服务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精准对接需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抚顺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由市级民政部门牵头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区要落实本清单项目和要求,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拓展清单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困难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救助。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制度。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服务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照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200元/人/月,100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500元/人/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利用抚顺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六)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定建设。建立基本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七)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全面落实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依据全国统一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对于应使用评估结论享受政策的老年人免费评估。通过对接金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优化发展布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九)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明确养老服务设施总体布局、种类、数量、规模,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充分均衡、优质合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闲置资源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加强公共服务和家庭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残联)
(十三)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街道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大于80%,乡镇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大于60%;社区层面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统筹各方资源,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十四)提升兜底性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优待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
(十五)提升普惠性服务供给。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并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提升基础性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提升便捷性服务供给。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照护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依托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社工组织及家政、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推动社区长者食堂持续运营。加强医养签约合作,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倾力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残联)
四、坚持多措并举,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十八)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部门间共享数据,及时掌握老年人家庭信息,主动落实各项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残联)
(十九)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燃气、特种设备、疫情防控、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推动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十)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加大激励褒扬力度,落实养老从业人员奖补政策,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健全标准引领机制。与人口普查制度相结合,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供给等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强化养老服务标准宣贯实施,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研究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强化资金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全面落实税收、保险、用地用房、水电热气、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帮助基本养老服务工作。
(二十四)强化督促指导。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本方案落实落地。
(二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调动各方支持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抚顺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抚顺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责任 单位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市人社局 |
3 | 老年能力综合评估 | 抚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经自愿申请,按照评估标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4 | 高龄津贴 | 抚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8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90-99周岁老年人补贴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500元/人/月。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 补贴 | 抚顺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6 | 养老护理 补贴 | 抚顺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抚顺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8 | 特困老年人集中 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左右确定。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 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居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确定。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意外伤害保险 | 抚顺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11 | 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抚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市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最低生活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13 | 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经申请可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省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托管对象补助标准。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14 | 探访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照护 服务 | 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60岁及以上的低保救助对象 | 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有意愿的60岁及以上的低保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集中照护。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抚顺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等设施设备,打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质量。其中,已申请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进行适老化改造。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18 | 优抚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由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9 | 优先享受 公办机构 养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市民政局 |
20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食宿等生活照料;对查不清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超过3个月的,落户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 物质 帮助 | 市民政局 |
2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全体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免费)支付乘车费用。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支付乘车费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除乘车费用。 | 关爱 服务 | 市交通局 |
22 | 健康体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 服务 | 市卫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