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年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年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全市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