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发〔201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为民多做细事、为城多解难事、为政多干实事,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建设创新抚顺、活力抚顺、美丽抚顺、文明抚顺而奋斗。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实事求是、担当奉献,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副市级干部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副市级干部在市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抓好分管领域内招商引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履行市长职责。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协调副秘书长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在分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市政府有关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工作负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履行执行部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法定职责。
(二)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创新开展工作。
(三)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外招商引资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
(五)独自承担协调的事项,由部门单独负责完成。
(六)实行牵头部门责任制。凡市政府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部门、不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承办。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配合部门做好各自相关工作。副市长对分管部门承担的牵头或配合事项负领导责任,须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经牵头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报牵头部门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如有必要,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市长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七)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成立。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抚顺。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八、加强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日程,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连续性,确保高效运转、有序有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市政府年度、季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据此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和月份计划,纳入市长办公推进会议计划并自觉抓好落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细化本部门、本行业的年度、季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于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当月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月计划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二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政府合同范本拟定,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把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政府采购、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国有资产。凡涉及土地处置的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制定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后,要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快工作推进,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市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推进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可视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市政府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市政府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
(六)研究市政府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市政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党组审议的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副市长、副市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组成人员征集,经秘书长初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审议重要法规草案、规章以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五)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列席会议人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征集,由承办部门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经秘书长初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审议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七)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八)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学习法律知识。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涉及民生的议题,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长办公推进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调度每周重点工作进度,部署、推进近期重要工作,协调相关事项。
市长办公推进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其他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由秘书长确定。
市长办公推进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领域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做好市政府各项会议议题的征集、报批和会议材料审核等工作。
凡拟提交市政府各项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部门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评估论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签工作。
凡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承办部门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报批。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推进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材料由承办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送审。
送审材料中应附有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而未附有的,市政府办公厅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定事为主、议事为辅”,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论证,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建议后,方可按规定提交会议审议。对分歧较大或决策方案论证不充分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凡是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与会人员都要代表本县(区)、本部门发表意见,明确表述同意或不同意,并对所发表的意见终身负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除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符外,一般不在会议纪要(备忘录)中予以修改;如需修改,由提出修改意见的县(区)、部门出具修改说明并经其他参会部门会签,在2个工作日内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会议纪要(备忘录)须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
四十八、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推进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分管副市长负责督促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抓好落实。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完成情况;对没有时限要求的,按月、季向市政府报告序时进度。
四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长备案,必要时报市长批准。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邀请市长出席。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长出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参加的,须经市长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报请分管副市长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汇总,由其制定会议(活动)月份计划,经市长办公推进会议或市长审定后实施。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领导同志出席的,由秘书长报市秘书长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五十、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对口部门召开的综合性或专项工作会议,参会的市长、副市长应及时在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推进会议上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三、对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市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市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转请其他相关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或向市委提交的请示、报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情况特殊来不及上会的,须经市长批准后报出。
市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项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省政府相关厅委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
五十五、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出的函件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七、严格印章管理。使用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使用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县(区)长不能参加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推进会议的,要提前向市长请假;外出参会、学习、休假的,要提前3天请假(报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审批单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汇总报市长审批。原则上副市长和与其对应的副秘书长不能同时离抚外出,确有需要,应报经市长同意。
市政府领导因故无法参加分工范围内上级会议或公务接待的,要向上级会议召集人报告请假,或与公务接待对象说明情况,并委派分管副秘书长代为参加;确需协调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参加的,要向市长报告,由秘书长协调,并由相应的副秘书长衔接落实,原则上按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排序依次替代参加。
除日常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外,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代表市政府参与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
市政府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县(区)、部门主要领导离抚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培训或招商引资3日以上(含3日)的,要在回抚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五十九、实行年休假报告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县(区)长年休假,须提前1周填写《外出(休假)请假审批表》,并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年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分管工作。在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工作需要,应立即中止年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离抚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六十、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报告“三重一大”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的重大调整,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科教文卫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岗位、机构调整事项。包括: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重要岗位干部工作分工调整,重要部门、机构和单位的“撤并设增”和职能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涉及我市长远发展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融资举债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单项数额支出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安排,涉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使用,经市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十一、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组织处置边请示报告,可视情况直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
国家、省属驻抚部门和企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一章 督查督办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考办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制,确保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决策、重点指标、重大事项和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按期落地见效。市长对抓落实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县(区)抓落实工作负分管责任,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抓落实工作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完善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具体部门组织实施的抓落实工作机制。
市政府督考办负责对日常抓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督办、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办理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同绩效考核挂钩。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根据副市长分工,梳理汇总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推进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由相应副秘书长协调推进,并按闭环管理相关规定将重点督办事项交由市政府督考办跟踪督办,限期办理。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推进会议每季度听取1次督查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十四、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长联络员作用,对重大民生工程、重点经济指标、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三、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对等接待、友好热情、朴实节俭原则,凡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承办部门事先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秘书长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
七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九、实行工作约谈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工作落实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长或分管(联系)副市长按有关规定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无效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十、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