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部门预算
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1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1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21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21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21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21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21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21年部门单位资金预算支出表
十五、2021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1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七、2021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八、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九、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2021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则草案。
2.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制定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统筹城乡医保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制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7.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9.拟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次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本级
2.抚顺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抚顺市医保局2021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住房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1年收支总预算12833.05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
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12833.05万元,比上年增加12229.8万元,增长2027.32%,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2833.05万元,同比增加12229.8万元,增长2027.32%,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无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
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总体情况支出12833.05 万元,比上年增加12229.8万元,增长2027.32%,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9.68万元,比上年增加32.43万元,增长5.72%,增加主要原因:人员增加;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12197.37万元,增长33881.58%,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
二、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2833.05 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当年财政拨款收入 12833.05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5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730.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9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92.3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22万元,项目支出12233.37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2833.05万元,比上年增加12229.8万元,增长2027.32%,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1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2833.05万元,比上年增加12229.8万元,增长2027.32%,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省专项资金、市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离休干部医药费5项资金12050.05万元。
三、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99.68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92.36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04.1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3.22万元。
人员经费495.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0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万元。同比减少2.1万元,原因是:下属二级单位21年没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1年机关及所属1个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6.62 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我部门政府采购预算100 万元,共包括 1 个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如下:采购项目为抚顺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服务,采购内容是代办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1年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102.27万元,共包括以下2个内容:
1、服务项目为抚顺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服务,服务内容是代办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对医疗救助对象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数据资料审核,并结算),服务方式为政府采购,服务费金额100万元;
2、服务项目为聘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为医保涉诉案件及制定医保重大政策把关,服务方式为非政府采购,服务金额2.27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车辆1辆,为综合用车。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1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5 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12233.37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1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及单位资金支出,因此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应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