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医保风险调剂金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抚政办发〔2021〕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23 |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办发〔2021〕1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
医保风险调剂金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保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现对全面取消医保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采取分步骤、总体可控的方式,自2022年起全部取消参保单位的调剂金。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管的政策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机关事业等参保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2021年7月1日起,取消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参保单位调剂金。
(二)2022年1月1日起,取消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调剂金。
四、组织实施
(一)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取消调剂金的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研判,同时自2022年起,取消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调剂金的预算安排。
(三)市大数据应用中心要及时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确保取消调剂金政策落实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