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停车场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车罚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问题非常好,对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抚顺市机动车停泊管理办法》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小幅度的更改。其中,涉及您所提出建议方面的内容为第三十一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未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时,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或停放,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不在泊位内停泊或不按箭头方向停泊,显然是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为。
规范停车不仅仅是关系到市容形象,更主要是与安全息息相关,与迫切的停车需求关系密切。在泊位内有秩序停放,可以做到在有限的空间内停泊更多的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可以做到进出更安全,大幅减少与行人或非机动车碰撞的概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听到了相似的呼吁,说明您的提案非常重要,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但是,“政府令”由政府法制办起草,并由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对业已出台的“政府令”进行修改,需要相应程序。因此,我们已将您的提案转交给政府法制制定部门,并将组织专门会议研究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相信有您这样关心交通安全管理事业的委员及代表们,我市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一定能够做的越来越好,最终达到让委员们满意、让老百姓满意的效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政府工作。
承办单位:抚顺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