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外卖食品安全及卫生监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已经实施,其中一是明确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二是明确了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法律义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十七条);三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过程及送餐食品包装提出明确的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是明确了国际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今年我局将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去年开展无证餐饮单位从事网络订餐核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督促第三方平台履行管理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地址、经营项目、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第三方平台应明确告知入网餐饮单位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暂停其入网经营,待资质完善并通过审查后再允许其入网经营,对一直不办理合法资质的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对其做出强制下线处理。第三方平台应在网上公示入网餐饮单位(或提供电子链接标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等级、投诉举报电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二是督促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三是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协作机制。第三方平台除应定期清理检查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外,还要加强对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每季度要将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属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外阜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市局将及时收集违法行为信息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四是开展利用监管平台,开展电子监管。在全市推进网络订餐许可资质抽查比对系统应用,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各县区深入开展辖区内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工作,加大对网络订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五是推进小餐饮依法取证,守法经营。贯彻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小餐饮许可标准》,创新监管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小餐饮整规工作,以监管促发展,用服务助转型,帮扶引导无证小餐饮实现许可合法化经营,增强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小餐饮经营者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承办单位: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