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外卖行业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我局收到第223号提案以后,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办理建议,并按照其指示将提案发送至相关部门,请其提出协办意见,按照《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负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提案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一、 关于提高外卖行业准入门槛的问题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已经实施,其中明确了餐饮服务平台的准入条件(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和第三方餐饮服务平台的食品安全审查及登记公示义务(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即可入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只能是行业管理部门倡导或者企业自律行为。
二、 关于对外卖行业与商家收取“风险抵押金”问题
食品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外卖行业与商家收取“风险抵押金”,不是我局的职责,收取“风险抵押金”只能是行业管理部门倡导或者企业自律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承办单位: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