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农民领取养老金财政补贴部分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
我市于2009年在清原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全市建立新农保制度,同时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201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9年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共同分担。
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分担。
年限基础养老金。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2.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应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补助10%。各市、县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承担。
我市基础养老金最初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15元),2015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提高15元),2018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108元(提高23元),2020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113元(提高5元),2022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119元(提高6元),2023年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134元。2024年10月根据省人社厅通知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154元(提高20元),于10月底足额发放到位。
下步工作,我市根据今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通知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全省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0元的基本目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