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业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地方税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查帐(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都只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既不是税收优惠,也不是降低税负的措施。
二、查账(实)征收是最准确、最科学的税款征收方式,在我国最为普遍、国家也极力推行。对我市建筑业部分企业恢复查账(实)征收,是落实总局、省局的文件和要求,也是为了建筑业缴纳的税款更准确,整体的税收环境更健康,没有减税降费或“多征”“少征”税款的初衷。
三、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查账征收等方法难以认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无法采取其他征收方式时所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我市在核定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存在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况。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为会计核算健全。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材料应按规定应取尽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进行进销项核算,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对外市个别企业因核定征收造成竞争不平等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局反映,请求省局帮助解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衷心地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承办单位:抚顺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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