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返还和免缴抚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原抚顺铝厂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抚顺市地税局非常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业务研讨会专题研究,并派出有关人员与贵公司财务人员一起向省局进行了请示汇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该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款: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该企业不符合该减免政策规定,所以不能退还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免缴每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3.炭素阳极项目为抚顺铝业主营业务,该项目不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之列,也不在限制类或不鼓励类之列。企业在提供了省发改委鼓励类产业项目认证的证明后,可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减免2016年、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3206万元。
二、房产税减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94号》的有关规定,经抚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税局办理减免2016年、2017年度房产税及滞纳金1807万元。
三、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辽宁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的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土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地税局将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整体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地税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调整决定执行。
感谢您对抚顺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