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政府出台给予市供水集团涉水工程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市本级基建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因此,供水相关的市本级基建预算也由市财政安排。我单位联系市财政局确认:市财政局承办人大180号和108号建议提案《关于加大供水设施投入,确保我市供水安全的建议》,已有相关答复。等市政府出台供水管线新建、维护、维修及改造等的政策,我委一定认真贯彻落实。而且,立足发改委工作职能,我单位将协调市国资委、市住建委,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关于市供水集团的扶持政策。
2、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有关规定,城市供水成本包含修理费。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是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2016年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于2016年3月份调整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等有关情况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供求形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的供水安全建设和发展,并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承办部门:抚顺市发改委
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