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 主要内容
在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将由市直接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统筹协调和跨区域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依法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联合主办、市县(区)联合主办或由省(市)主办、市(县区)承办的区域性应急预案演练。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县(区)地区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等。
2.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对较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建在抚顺市的国家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抚顺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驻抚顺市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承担跨区域增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级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
3.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以上统一部署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含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和全市统一要求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级主要负责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市级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各县(区)主要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县(区)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事权。各县(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
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各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以上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市级主要负责我市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总体方案、数据清查审核汇总、形成普查结果等;各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和省、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工作。
2.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以上统一部署和全市统一要求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市级主要负责建立全市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市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各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省(市)灾害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市级财政事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市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省启动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启动响应的较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一般安全生产等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市本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持续深化改革。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县(区)、乡镇财政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县(区)、乡镇级政府推进本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县(区)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县(区)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避免乡镇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密切协调配合。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等事项按照国家改革完成后的规定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