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职权的决定
抚政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赋予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项目备案变更”行政职权。
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提高办事效率;要与顺城区政府厘清职权界限,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培训、系统保障等工作。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赋予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职权目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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