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规〔2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7号)对我市提标幅度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从每月706元提高到72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从每年6120元提高到6492元。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从每月1010元提高到104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6%,从每月814元提高到863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从每月2223元提高到233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月1912元提高到2046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从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从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从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后由县区财政承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落实提标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标工作涉及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推动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做好资金需求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