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公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发〔202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公布
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政府决定全面清理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和重新公布以下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抚顺市促进限额以下商贸流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8〕77号);
二、废止《抚顺市城市建成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抚政办发〔2020〕4号);
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7号公布 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
四、重新公布《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抚政办发〔2017〕26号公布 抚政发〔2018〕18号修正 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
五、重新公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7〕27号);
六、重新公布《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抚政办发〔2018〕103号公布 抚政发〔2020〕10号重新公布);
七、重新公布《抚顺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抚政办发〔2020〕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重新公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公布之日起算。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