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 键
2022年4月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经抚顺市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5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地方文献呈缴办法》(1991年3月29日抚政发〔1991〕27号文公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二、《抚顺市地名管理办法》(1992年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7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三、《抚顺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暂行办法》(1993年6月30日抚政发〔1993〕75号文批转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四、《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抚政发〔1999〕37号文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五、《抚顺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暂行办法》(2001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3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