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抚顺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3〕2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项发〔2013〕4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成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理等相关项目。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二)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开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
(三)其他相关项目,是指耕地开发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及由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重点农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以及以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五条 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对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组织力度,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和市政府的要求,会同市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拟定各县区年度整治计划,报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负责项目计划草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论证,以及技术复核和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整治计划和省补助资金标准,下达资金预算,会同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批准、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市征地整理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下辖业务部门,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及技术复核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是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项目,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预审查及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县(区)国土部门或其下设土地整理机构为整治项目法人,协同县(区)级财政、水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初步编制、初步规划设计审查论证、初步技术复核及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农民是土地整治项目的直接受益者,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等过程中,需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吸纳当地群众全程参与。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区)政府,市政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和省农委下达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立项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水务建设、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项目区一般以区域或流域划定,规模开展,集中连片实施。
(三)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
(四)项目所在地乡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较高,权属清楚,四至明确。
(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县示范区、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区和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安排。
(六)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程序及要求:
(一)县(区)政府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政府分解省下达的年度指标;
(三)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
(五)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六)县(区)政府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包括项目符合规划情况、项目地块地籍信息、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等。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后,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市财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依据《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抚顺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或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方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市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公开招标进行监督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在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和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实施的项目,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整治项目建设的主体,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开展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建设任务和目标,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征地整理中心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统一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权属调整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区)政府提交开工申请,经审查和现场核实、具备条件的准予开工,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工程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工程设计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地质土壤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工程重复建设的。
第二十条 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报批后变更的原则。
1. 不涉及投资预算、项目区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重大设计方案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形成正式变更材料,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2. 涉及投资预算、项目区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重大设计方案调整的,由县(区)政府依据充分的变更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批准。
(二)符合设计规范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设计或超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
(三)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批准预算10%;单项工程变更调整预算不应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10%;单体工程只能变更一次。
(四)关键指标不变的原则。变更后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应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变更不得超出项目区范围,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五)取得一致意见的原则。规划设计变更应按照群众有要求、乡(镇)有意见、专家有论证、集体有会商、变更有公示和上报有审批“六有”程序进行,并遵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文件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承担单位现场人员要现场认定,留存影像资料,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法人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定期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如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及其标段施工进度、质量、工程中间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在土地整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备;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利用监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全程监管,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并对已完工的工程做好管护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负责在项目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上设置永久性土地整治标识和标志,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县(区)域内项目标志牌样式要统一。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负责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实行项目管理。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开展立项、规划、设计等项工作,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提出项目预算。立项评审、技术复核、监督检查等管理性支出通过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须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核定项目预算。预算评审费用通过项目专项资金列支,取费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的计费标准。列支预算评审费用后,项目不得突破省财政和国土部门确定的亩均投资,若突破亩均投资,则从预算评审费中削减。项目的决算评审费用依据决算后的工程施工费重新计算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比例及拨付方式
(一)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由市征地整理中心核定工程量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20%;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由市征地整理中心核定工程量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50%;工程进度达到100%,由市征地整理中心进行技术复核、经市政府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80%;工程施工费余款待决算评审后,将工程款拨付到95%,剩余的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无息办理质保金支付。
(二)其他费用按承担项目的工作量待项目决算评审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其中竣工验收费中工程验收费的50%、工程复核费的100%、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的80%及工程监理费的100%拨付给市征地整理中心;业主管理费的40%作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依据年度项目的实际情况拨付给相应部门;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市征地整理中心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责任,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待复垦工程结束纳入拆旧区后,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技术复核结论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施工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须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评审,准确核定项目实际投资。前期工作费以预算评审结果为依据确定;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以工程费决算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计算确定。决算评审费用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核定的额度。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的自查工作,自查时必须有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自查合格后,向县(区)政府申请初步验收,县(区)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征地整理中心对竣工项目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工作应包括对项目工程量和质量的复核、对项目管理材料完整度和真实度的复核、对耕地质量等级的再评定,技术复核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报告、技术复核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决算审核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招投标有关材料、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及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竣工图以及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报验资料
(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完成、技术复核、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实施管理、工程监理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区群众参与情况,项目验收组织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项目档案,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六章 工程管护和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第四十条 经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四十一条 县(区)政府、乡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护,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变卖工程及设备。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实施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项目实施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涉及村庄撤并等财产权益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互换,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水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和收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擅自越权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的,报多建少,报优建劣的;
(二)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三)转借、转用资质证书或转包分包项目的;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对监理、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进度问题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媒体曝光等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测绘、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诚信考评。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规定工期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将终止该项目实施,并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资金,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接受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