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工作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工作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工作约谈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抚顺市政府工作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工作约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辽政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运转,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工作约谈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约谈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担当,解决慵、懒、散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战斗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动政府工作优质高效运转。
第三条 约谈对象。
各县(区)政府(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或领导班子集体。
第四条 约谈事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且落实不力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努力、不作为、不担当,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实或重点工作任务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在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乱作为等问题的。
(四)在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不积极主动向国家、省对口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且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六)工作不积极主动,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市末位的。
(七)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因工作不力、不到位造成市政府被省政府约谈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形式。
(一)单独约谈。
1.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 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二)集体约谈。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领领导班子,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
市监察局列席单独约谈和集体约谈。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提议。
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形,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约谈建议;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约谈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约谈建议,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二)准备。
约谈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约谈材料准备,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约谈人审定。
(三)通知。
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注明约谈人、约谈对象、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四)约谈。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或班子集体代表市政府实施约谈。
(五)通报。
由市政府办公厅做好约谈记录,在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印发。同时,抄报市委、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落实反馈。
被约谈人要按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验收并报告结果。对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结果运用。
将约谈情况及约谈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约谈整改落实工作考核结果,上报市委,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建立本县(区)、本部门工作的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