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抚政办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和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是实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制度全覆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普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全部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二是优化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结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律师,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拓宽法律顾问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要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二、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探索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化、常态化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贯穿于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政府法律事务运行机制。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或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建立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测评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为保障和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体系,推动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沟通,激励和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定期安排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评价(包括日常工作评价和任期工作评价),对评价对象、内容、方法、程序、救济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附件: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任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考核、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经济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五)对市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六)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外聘专家、律师和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可连续聘任。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法律顾问,与市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承办相关政府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三)专家、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或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五)在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律研究机构工作;(六)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会议,研究论证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参与商务谈判、咨询、代办案件等。
第十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的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四)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辞去所担任的法律顾问职务申请;(五)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 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严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
法律事务;(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七)不得有其他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和法律顾问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一)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单位的;(三)与法律事务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法律事务相对人法律顾问的;(五)与法律事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申请回避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三)泄漏因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四)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五)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