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命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命令
抚政发〔20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市森林资源,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每年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我市森林高火险期,本市范围内的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纪律,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和监测密度,对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要固定专人设防布控。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火险期内必须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全力扑救。严禁老、弱、病、残、学生、儿童参加扑火,坚决杜绝扑救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保持上下联络畅通。遇有火情,要及时报告,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六、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预防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