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和辽宁省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向本市投资。通过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导基金运作风险,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其增加对本市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不直接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出资人代表和委托的托管机构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各位副市长及相关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且成员数为单数。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委员会报告;
(八)执行委员会决议;
(九)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并建立专家库。其中,行业、法律、财务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方及拟投资参股基金的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设立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业开展调研工作;
(三)制定《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并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对接基金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五)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六)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七)对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八)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九)以适当形式向参股基金派出代表,并通过派出代表参与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
(十)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一)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运作情况;
(十二)承办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不得由引导基金支取。
第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托管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对所投资基金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托管机构应将引导基金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自2016年起设立,总规模10亿元,分三期投入,首期规模设定为3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六)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七)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八)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吸引募集社会资本,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滚动使用,用于参与组建若干只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主要参与在我市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优先、可转换优先等股权投资方式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不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具体个案实施比例由股权投资基金筹建单位申请,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为5年,回收期为2年。参与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外,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基金。引导基金以优先方式参与投资的收益水平,可参照银行间市场同期固定收益产品利率水平确定。经管理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引导基金部分,按比例计算可不取得收益回报。引导基金所参与设立基金的全部投资人在基金盈利后方可按年度取得固定回报。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可附带共同发起人的赎回权条 款,并约定赎回时引导基金所取得的回报水平。附带的赎回权条 款和回报水平在申请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时一并商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参与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协调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委员权力。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到期后可通过基金其他投资者回购、向基金以外的投资者受让股权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投资约定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价格。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到期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引导基金的退出遵循的顺序: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引导基金拨付所参与基金一年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二)所参与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或基金章程约定的;(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四)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协议的。
第五章 合作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条 件
第二十四条 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二)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3年有较好业绩;
(三)具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五)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第六章 引导基金投资的条 件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
(二)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管理机构须在省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登记;
(四)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须承诺在注册后的2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基金管理团队提取的管理费用不高于2%;
(七)基金首期投资计划项目储备清单的总投资规模应不低于基金一期认缴资金的5倍;
(八)基金出资额全部来自抚顺市内的,应全部投资于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九)基金投资额包含市外资金的,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实缴基金总规模的60%;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投资于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2.参股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十)基金实缴总规模的60%以上须用于政府引导基金规定的投资方向和领域;
(十一)基金投资于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和行业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十二)基金管理团队应参股或认缴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
(十三)基金的出资人除引导基金以外应在3个以上;
(十四)基金的管理机构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须有3个以上投资项目成功运作经验;
(十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六)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规范,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分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十七)基金委托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十八)基金委托新设管理机构管理的,出资人和高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十九)基金的国有出资人应取得有权利管理机关或上级机构的同意;
(二十)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报批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抚顺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申请:申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投资方案,方案应对以下要点进行阐述:
1.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2.基金的基本要素,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基金管理机构、存续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3.基金的投资要素,包括投资目标、领域、地域、标准、决策及尽职调查;
4.基金的管理要素,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组织架构、股东名称、股本、股份比例及费用;
5.基金的分配要素,包括分配条 件、时限、原则、比例。
6.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制度安排、资金管控、托管机构资质、法律、审计支持;
7.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制度安排、程序、内容、时限。并提供以下附件:
1.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身份证明;
2.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介绍;
3.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业绩证明;
4.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
5.基金投资者加盖印章和指模的出资确认函或承诺函;
6.基金法人投资者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基金的设立方式及模式;
8.基金管理团队;
9.基金托管协议;
10.基金发起者投资协议;
11.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12.项目储备清单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13.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的基金须明确其出资人代表、资金具体来源及出资回报具体要求;
14.基金管理团队专职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及各自的职责定位;
15.所有提交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16.有关机构对设立方案的意见;
17.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情况;
18.基金管理制度文本。
(三)受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结合网站公示反馈的意见,提出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投资方案、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在《抚顺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六)决策:公示无异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公示结果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基金方案做出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纪要履行方案批准程序,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七)资金拨付:在参股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参股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九)点。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在其参股基金中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上述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条 激励条 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参股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委员会决策。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制定引导基金风险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金的30%。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或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背预先约定的情况下,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的审计。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行使监督权,随时掌握引导基金所参与出资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情况,统计备案各类基金投资个案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报送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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