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1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快抚顺老工业基地转型振兴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可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或技术作价入股所得股份中获得不低于70%比例的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兼职收益。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根据我市资源和产业结构情况,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开展面向我市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每年度根据技术转移机构业务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五)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六)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建设多种形式、满足多种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适当支持。
(七)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域内注册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研究开发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八)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及示范推广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
三、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九)培育扶持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探索技术经纪人制度,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一批专业或兼职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经纪人认定、培训工作。
(十)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新(改、扩)建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努力打造模式新颖、机制灵活的新型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经过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适当扶持。
四、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十一)设立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十二)设立抚顺市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重点领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五、搭建技术交易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十三)大力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建设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最新科技创新政策、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技术需求征集发布,在线对接等服务。
(十四)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各类创新平台、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设施和场所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
市财政局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 |
2 |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可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或技术作价入股所得股份中获得不低于70%比例的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
市财政局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 |
3 |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兼职收益。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市科技局 |
2016年6月底前启动 |
4 |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根据我市资源和产业结构情况,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开展面向我市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每年度根据技术转移机构业务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
市科技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5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
市科技局 |
持续推进 |
6 |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建设多种形式、满足多种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适当支持。 |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
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7 |
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研究开发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
市科技局 |
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8 |
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及示范推广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 |
市经信委 |
市科技局 |
持续推进 |
9 |
培育扶持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探索技术经纪人制度,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一批专业或兼职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经纪人认定、培训工作。 |
市科技局 |
市教育局 |
持续推进 |
10 |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新(改、扩)建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努力打造模式新颖、机制灵活的新型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经过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适当扶持。 |
市科技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11 |
设立抚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 |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科技局 |
各商业银行 |
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
12 |
设立抚顺市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重点领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
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
市财政局 |
2016年12月底前启动 |
13 |
大力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建设网上技术交易市场,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最新科技创新政策、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技术需求征集发布,在线对接等服务。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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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14 |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各类创新平台、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设施和场所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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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