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6月16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葛海鹰
2016年7月1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章:
一、废止《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89年3月12日市政府第4号令)和《抚顺市除四害工作暂行办法》(1998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5号令)。
二、《抚顺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78号令)修改如下:
1、删除第五条。
2、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对确认的违法建设,同时在市级媒体公布。”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