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数量合理、素质较高、适应需要、具备较强岗位胜任力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队伍,建立和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对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及时转诊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以及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列在首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我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原则上可不配备乡村医生。
通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探索实施针对乡村医生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系统培训、启动新一轮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工作,全面实施每万名城乡居民有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已取得农村医学中等专业学历的毕业生,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申请执业注册,经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准予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每个行政村须确定一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用药物由所在乡镇的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采购,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七)规划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督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和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对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推进不力、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八)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在2016年 10月底前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实施,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执业、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九)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县(区)卫生计生局、乡镇卫生院均要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县卫生计生局要掌握辖区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从当地选拔优秀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参加全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对于参加免费培养的医学生,县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毕业后通过招聘考试,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全科助理医生培训。对于部分乡村医生紧缺地区,可通过探索3年制中、高职或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方式,培养中专、大专学历医学生充实到村卫生室。县卫生计生局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进一步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各县区政府)
(十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区)卫生计生局要结合制订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依托县医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5年免费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有条件的县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省级、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市卫生计生委要指定1—2所市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承担培训任务。重点加强中医药知识和适宜技术的培训,力争我市每年参加培训乡村医生不少于200人。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适宜技术推广,通过授课,现场教学,发放教材、光盘等形式,每年推广4—6种,力争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技术人员分别掌握不少于6项和3项的中医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以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约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县区2016年下半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全面铺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组织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五)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制度等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继续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群的需求状况,也可考虑将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额度由县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对其所招用的不在编工作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缴费和享受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并依据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七)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除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外,每个行政村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现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居民健康卡为链接介质,在线应用全省统一开发并免费发放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位一体的管理软件,使乡村医生在线处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远程会诊、远程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业务,提高村卫生室的规范化服务水平,并借助省、市两级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八)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各县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各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制订出 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做好督导检查。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采取综合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重点破难点,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