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
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和健康大会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要求,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拓宽工作思路,融入健康理念,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需求向导、非禁即入,产业融合、协同发展,规范监管、提升能力的基本原则。放宽市场准入、人才流动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限制,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制定出台《抚顺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抚顺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抚顺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抚顺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大型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功能定位,大力开展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减少特需服务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立医院。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在未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前,不得以不符合规划为由,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按照《辽宁省社会办医投资指引》,编制、发布《抚顺市社会办医投资指引》,明确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抚顺市作为医疗资源丰富地区要以限制增量、调整存量为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床位主要从现有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重组和改制获得。县域内新增社会办医床位以县域内调剂为主,床位总量保持不变。(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和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养结合、健康咨询与管理、健康服务业等新兴业态发展领域。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规范审批行为,下放审批权限。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编委办配合)
(五)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促进设备资源共享。利用抚顺市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资源,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通过远程会诊等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促进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十三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专项建设规划,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安排政府投资支持卫生事业项目建设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九)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医院评审、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落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市地税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一)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不增加本地区床位总量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二)投资奖励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改、卫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医疗服务领域。
(三)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在具体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市有关部门将及时调查研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