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政办发〔201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工作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与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鼓励现有出租汽车实施“油改气”,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严格执行经营权有限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现有出租汽车(市区巡游车)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有偿使用费,经营权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期满后仍实行有限期制度,具体期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积极鼓励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逐步提高我市巡游车的品质和档次。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
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数据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营运要求以及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具体条件。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 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我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鼓励私人小汽车合乘规范、有序发展,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按相关规定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记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适时修订《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
十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责任
出租汽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网约车管理属于跨界服务,涉及的部门和领域更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交通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市场监管工作。
落实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传统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承运人在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传统出租汽车公司要适应市场变化,主动转型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大力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遵守市场规则,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纳税,承担安全稳定管理职责。
十三、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为强化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通信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扎实有效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