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推进我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简称退补费)奖励政策的落实,加大我市拖欠退补费问题解决力度,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关停企业退休后未领取退补费的;
2. 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退补费的。
二、发放标准
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婚史未生养育人员一次性发放3000元)。
2017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
三、资金来源
中、省直企业独立承担发放拖欠退补费所需资金,对历史拖欠原企业职工退补费进行发放,发放方式方法、启动时间与政府同步。
市属、县(区)属企业,因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退补费所需资金,按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无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由市、县(区)政府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承担50%)。
四、发放原则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等规定,从我市退补费问题存在人员数量多、历史拖欠久、资金额度大等实际出发,采取2016年以前退休的,按照退休时间顺序分五个年度段,分别给予一次性发放2000元, 2017年新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发放。
具体发放原则:一是优先解决原则。优先一次性发放特殊人群的退补费。即2017年发放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特殊人群的退补费。特殊人群包括:退休后死亡人员、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婚史未生养育人员。二是分年度解决原则。即2017年发放2005年以前退休人员退补费,2018年发放2006至2008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19年发放2009至2011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20年发放2012至2014年退休人员退补费,2021年发放2015至2016年退休人员退补费。三是新退休按月发放原则。从2017年起新退休的,退补费随退休工资统一纳入社保,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发放,不再产生新的拖欠。四是资金按责分担原则。即按原企业隶属关系,依据退补费发放责任主体,由中、省直企业、市、县区政府分别承担原则。
五、审批要件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可复印本人档案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审批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
4. 结婚证(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 退休证(在关停企业退休的,需复印本人档案中退休审批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
6. 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在关停企业退休、且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除外);
7. 未领取退补费个人承诺说明。
六、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街道(乡镇)、县区卫计局各存档1份,本人1份),并提供本人养老保险职工电脑编号。
(二) 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人(计生主任)、负责人(社区书记、村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卫生计生部门。
(三)街道(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复审和信息系统录入。街道(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依据国资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及隶属关系分类,进行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同时,导入经国资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信息。最后,由审核人(计生专干)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人名册及材料报县区卫计局进行数据汇总。
(四)县区政府审批。县区政府协调国资、人社等部门认定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按照中直、省直、市属、县区属进行汇总分类,并与经国资部门审核的相关企业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信息和人社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选,确定发放人员。经国资、人社等部门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县区卫计局将人员名单、资金测算等数据信息上报给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五) 市卫生计生委汇总上报数据。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县区上报确认的数据进行汇总,再次进行资金测算,并将汇总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资金发放。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市及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应的人数、标准和资金配比,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并发放。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7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退补费的发放工作,随退休工资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每月10元标准)》,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随退休工资统一发放。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推进我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退补费问题的解决,更好地协调开展工作,按照《中共抚顺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解决若干重大遗留问题责任分工的通知》(抚委〔2016〕10号)要求,成立退补费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理信息局、市信访局、市绩效办、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各县区政府为辖区内落实协调解决退补费问题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为本单位及隶属本单位下属企业解决退补费问题的责任主体。
具体职责分工:
市维稳办:负责维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提供人员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2016年以前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退补费纳入社保系统统一发放,提供所有关停并转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信息;2017年以后退休的,随退休工资填写《抚顺市关停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每月10元标准)》,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随退休工资统一发放。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做好预算决算,确保退补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咨询、指导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做好申领人员身份认定、登记、审核、数据统计、存档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汇总县区数据向市财政提供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隶属关系,企业关停、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情况以及是否发放退补费进行认定、审核、监督、汇总并提供上述企业及其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包括与上级国资部门沟通核实中直、省直企业相关情况,指导下级国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调查核实市属、县区属企业相关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对注(吊)销企业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企业名单。
市地理信息局:负责依托市政务外网软硬件资源,开展全市退补费统计发放信息平台建设。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调处、督办和研判工作。
市绩效办:负责将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落实退补费工作纳入全市绩效目标管理系统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府:负责按属地对各类企业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是否发放退补费及人员身份进行认定、信息录入、审核把关、资金筹措发放、存档、稳控等工作。
各相关企业:负责企业及原隶属于企业的职工退补费人员核定、资金筹措发放、稳控等工作,并提供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
市政府相关部门(历史上曾经拥有下属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当时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现状进行确认,并提供已发放和未发放退补费人员名单。
八、监督考核
(一)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落实退补费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绩效目标管理系统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因审核确认错误致使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退补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退补费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机制,统一归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各县区政府对申请资料做到一人一档,按年度统一存档,永久保存。
(三)统一政策,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条件规定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做到有序开展,精准发放。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退补费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