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抚顺市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实施方案
依据《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按照《抚顺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分解》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制定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 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100%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100%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均可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符合医疗机构审批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可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等服务。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责任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编委办)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 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协会)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优先考虑建设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专业医疗、护理、康复人才引进录入的办法和途径。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以多点执业的形式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服务相关专业和康复保健等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要在三级甲等医院建立养老机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发挥市中医院中医集团作用, 探索建设中医养生、康复、保健等适宜技术的培训基地。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五)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以机构养老为试点,探索建设健全的商业保险体系。 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协会、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六)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组织机构,在投融资、价格、土地、税收、信息化、人才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建立医养结合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建立试点示范。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为医养结合试点项目,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 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