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所属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
所属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办发〔201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十三五”期间乡(镇)村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原则。以人为本,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城乡统筹,突出特色;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规划任务。城区所属乡(镇)村要完成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明确乡(镇)村体系规划,划定乡(镇)村居民点管控边界及农房建设要求,确定乡(镇)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产业布局,制定村庄整治引导。乡(镇)村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乡(镇)村建设项目许可的依据。
二、编制内容
(一)乡(镇)村建设规划内容。
1. 乡(镇)村建设规划目标,应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5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
2. 乡(镇)村体系规划,划定经济发展片区,确定乡(镇)村规模和功能。
3. 乡(镇)村用地规划,应划定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
4. 乡(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 乡(镇)村风貌规划。
6. 村庄整治引导规划,应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要求,提出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
一般村庄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规划期限近期为:2016年-2020年,远期为:2021年-2025年。
(二)规划成果。
1. 图集。应包括:乡(镇)村用地规划图、规划建设项目分布图、市政基础设施图、道路交通整治图、公共服务设施图、村域环境防灾设施整治图等相关图纸,可根据不同乡(镇)村的特点和需求增减图纸。
2. 整治项目表。应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3. 文本说明书。
三、规划报批程序
依据《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乡(镇)村规划报批履行以下程序:
(一)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乡(镇)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按照《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申报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市规划局。
(2)市规划局对所报建设申请及核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符合乡(镇)村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十条规定,建房村民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申报材料。建房村民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图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申报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市规划局。
(2)市规划局对所报建设申请及核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符合乡(镇)村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镇)村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规定,建房村民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申报材料。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意见、户口簿、身份证、拟建位置图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同时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2. 审批程序。
(1)建设1层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各城区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需将宅基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镇住宅建筑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报市规划局备案。
(2)建设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所报建设申请及核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照《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2层建筑)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放线,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验线,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并由批准机关组织验线。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依法落实城区所属乡(镇)规划行政许可责任。按照《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市规划部门以及区、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职责,从实际出发,明确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优化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为加强城区所属乡(镇)规划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二)依法落实城区所属乡(镇)规划执法监察责任。为切实加强城区所属乡(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明确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职能,承担起城区所属乡(镇)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整合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资源,建立执法巡视、违法处理、上下联动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机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