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非煤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和市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非煤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和市管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非煤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和市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抚顺市非煤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和市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非煤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和市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为较大和市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辽政发〔2016〕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一般事故是指中央和省属驻抚生产经营单位及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
第三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较大和市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另有规定和特殊情况除外),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较大和市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要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负责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讨论,并征得调查组成员同意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第五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呈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批复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补充完善,并征得调查组成员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复。
第六条 市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讨论,且征得调查组成员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复。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要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有关部门应根据批复依法依规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之日起1年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事后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等予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