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市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抚政发〔2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下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辽政发〔2017〕2号) 精神,进一步理顺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市政府决定, 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下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 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县(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款。同时,取消市对县提高增值税返还系数政策。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