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
照搬照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二)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办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
(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七)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实施合法性审查,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起草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结束后,应向起草部门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三)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明显违法的;
(二)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失效依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五)其他出现严重后果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