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限、高质量完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现存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科学精细,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 工作目标
实现“四个明确”。明确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各级部门职责权限。
确保“四个到位”。确保职责划转移交到位,确保队伍整合归并到位,确保执法重心下移到位,确保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
(一)2017年5月底前,完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市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 出台全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首轮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2017年6月底前,根据省政府改革工作进度,制定出台《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县(区),建立完善县(区)级城市管理协调机制。
(三)2017年7月底前,完成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
(四)2017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划转移交,实现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归并整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现“四个统一”。完成全市中层及中层以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完成全市新式执法制服的采购、配发。制定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梳理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启动运行。
(五)2020年底前,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和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完成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实现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为市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县(区)政府要确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全面行使城市管理执法相关职能。
(二)匡定职责范围。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环境、交通、应急和城市规划实施等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等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三)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统筹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制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四)整合执法职权。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商业活动、违法停放非机动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上述范围以外其他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原则上不得集中。确需集中行使的,由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行使。
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转城市管理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并科学划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一并划转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五)综合设置机构。在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做好职权移交确定等各项工作。各县(区)要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综合执法先行、分类分层推进、稳妥有序实施的方式,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城市管理职能在统一的执法机构中顺畅行使运行。
(六)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在我市实行以区为主的一级执法,市级保留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权。区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执法勤务区模式,提升执法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抚顺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编委办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推进全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
(二)出台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待《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后,组织起草《抚顺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工作目标、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执行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指明方向。
(三)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各县区政府、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抓紧组织对我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立改废的具体处理意见,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首轮清理工作,并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健全城管执法体系。
(四)建立健全执法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治理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运行机制,做大做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市级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高位协调作用。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强化城市管理执法效能的考核,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奖惩激励机制。完善罚缴二条线制度,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经费市统筹统管,以效能为拨付标准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市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通过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片区负责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数字化城管等手段,采取徒步巡查、定点检查、例行考核等方式,强化市级对县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责。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依托数字化城管平台,建立健全执法网格化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巡查发现、教育劝阻、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及强制等执法权,建立有效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任体系。
(六)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按照《指导意见》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解决方案。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干部职数配备,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完善执法人员工资、工伤保险等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待遇水平,建立符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职务晋升和干部交流制度,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工作。规范协管人员的管理,要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逐步减少,明确其配合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的职责,健全并严格执行协管人员招聘、管理、退出等制度。
(七)完善综合执法保障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一线执法人员、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法规制度保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与公安、司法的衔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保障,建立行政处罚和强制与刑事处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合及衔接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作,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水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探索跨部门协同执法、互相补位、相互协作的 1+N 联勤执法工作机制,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监管与行政处罚和执法保障的有效衔接。
(八)创新城市管理治理方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以及行政处罚与社会诚信体系的整合等。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共识,不断提高文明意识,开展城市文明教育,深化文明城市创建,营造良好氛围。健全责任体系,推进网格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渠道,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实现从“管理”到“治理”,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形成科学精细、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综合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