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57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88元提高到512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24元提高到445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二)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429元提高到3703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740元提高到4039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整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年6553元提高701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729元提高到5060元。
上述分类救助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自2017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核发低保金(供养金)。
三、资金渠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提标工作涉及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要科学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足额拨付提标所需资金。受托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提标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核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时,要严把入户调查关,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及现有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对重新核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精准救助。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将此次提标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至7月每月14日和29日(遇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