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效预防和纠正重大行政处罚违法和不适当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执法方式、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系统、深入地学习《规定》,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强化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确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三、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范围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5 万元以上;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标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和沈抚新城管委会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和沈抚新城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注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对有案不备、备案不审、有错不纠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要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范围,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15日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2〕68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